现在已经是处于高度信息化的时代了,传统的纸质证据在生活中使用的越来越少,比如纸质合同,纸质借条,现在经常都会被电子合同、转账记录替代,那么信息化时代之下,电话录音和微信等社交软件聊天记录可不可以当作有效的证据呢?今天冷律网就给大家解答一下。
首先答案是肯定的,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有效证据的,但是需要掌握方式,保证其有效性,至于如何保证有效,我们接着往下看。
法律依据: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其中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一:怎么做才能保证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的有效性呢?
(1)明确对话双方的身份
一定要在录音过程中明确双方身份——也就是对话内容中需要体现出对话双方身份、代表哪个公司(如需要),技巧:引导对方说出他是谁(他是谁,他代表XX公司),身份信息越明确越好。
(2)对于聊天记录,最重要的一点也是要明确双方的身份。如果对方和你聊天的账号没有经过实名认证,那么就很难确定对方的主体身份。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A、 对方当事人自认;B 、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C、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D、 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公司的协助调查。
如果想要避免对方不认账,说微信借钱的不是本人,在前期就要和其确认好微信号对应的身份信息,最好有相关聊天记录确认该微信号就是某人在用,并提供身份证明、账号截图等。
二:保证不断章取义,保证聊天记录的完整
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必须完整不间断,表意真实,能够反映整个交易过程或出借过程,完整反映双方间的法律关系(尤其要确认的是,该交易是借贷,或是赠与,还是买卖),不能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语音要转化成文字,视频要用光盘等存储设备保存。
三:存储介质的有效性
无论是手机聊天记录或录音笔录音内容,开庭时都需要向法官和对方当事人展示证据原件,因此,原始载体上的聊天记录应当保证完整性,不能随意选择删除,不能复制剪切,否则完整性将被质疑,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
这里温馨提示下,我们把电子证据打印成纸质文件提交后,也一定要注意保存电子证据原件,不要删聊天记录,也不要销毁录音介质,因为在实际官司中是需要提供电子文件原件来进行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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