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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购买的房子,婚后加配偶名字,离婚时归谁?

来源: 冷律网
2023-10-04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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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大家普遍认为,结婚登记以后,只要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房子就理所当然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了,离婚时不费吹灰之力即可分走一半。

如今随着房产的不断升值,大多数女士在结婚前,都会提出“加名”的要求,也正是这个原因。

问:真的是这样吗?

答案:并不是

问:法律上不就是这么规定的吗?


我们看几则案例,或许能帮助更好的理解


基本案情


2009年12月14日,被告作为买受人,与卖售人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由被告购买本市浦东新区繁锦路XXX弄XXX号XXX层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繁锦路房屋”)。2011年2月16日,被告与卖售人就繁锦路房屋进行交接,并确定房屋总价为2,133,884元,被告付清全部房价款。2013年5月8日,原、被告登记结婚。


2014年1月11日,原、被告申请变更房地产登记为共同共有,附注“夫妻增加姓名”。


2014年1月22日,繁锦路房屋登记在原、被告名下。


据上海国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繁锦路房屋包含室内装饰装修,市场价值为554.6万元。


关于繁锦路房屋。原告认为,其享有房屋一半份额,主张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由原告向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且原告对房屋装修有较大贡献,主张多分。被告认为,繁锦路房屋系被告婚前购买,婚后加名,被告享有90%份额,房屋产权应归被告所有,不同意产权归原告所有,愿意支付原告相应补偿款。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争议的繁锦路房屋财产。该房屋由被告婚前现金购买所得,于结婚后更名登记在原、被告双方名下,婚后装修。


考虑到房屋由被告婚前购买,系其婚前财产,婚后加名,系被告赠与之意,故本院认为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为宜。按照房屋价值,综合考虑双方对房屋贡献大小,结合婚姻法关于照顾女方的原则等因素,酌定被告应给付原告房屋折价补偿款160万元。


基本案情

王先生婚前在杭州付全款购买3套房,一套自住,两套出租。结婚时,王先生将妻子乔女士的名字都加在了3套房的房本上。


乔女士认为,三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对半分,根据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原则,应依法予以多分,即她应取得其中的60%。

王先生却表示,买房时他与妻子压根不认识,后办理房产证时,因为政策原因,不能登记在他一人名下,才不得已登记在双方名下,因此房产实际上属于他的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三套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但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三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原、被告双方对三套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因素,酌情确定乔女士可分得约25%的份额,王先生可分得约75%的份额。


乔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乔女士认为,男方个人全额出资买房,婚后加名以及婚后取得房产登记,是属于对另一方的赠与。由于夫妻对财产共有的特性,在双方没有约定共同共有份额的情况下,在分割时理应一人一半。


二审法院认为


虽该三套房产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这不当然意味着各半共同,也无证据证明王先生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乔女士的明确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判决时,已充分考虑双方对案涉三套房产的贡献大小,并兼顾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律说法


1、上述两个案例案情基本相似,均为婚前一方购房,婚后增加配偶名字,最终第一个案例支持被加名一方约30%份额,第二个案例支持被加名一方25%份额,均没有支持被加名一方所主张的对半分,甚至多分的诉讼请求。


2、根据《婚姻法》第17条(已废止)以及《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并不意味着一人一半,而是两人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只有在离婚、一方去世或者依法在婚内进行分割等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才打破共有状态,出现确定份额的问题。


3、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为均等分割,但不是说必然“对半分”,具体到房产分割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离婚时,首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房屋的出资来源、对房屋贡献大小、形成共有关系的原因、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双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共同生活等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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