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指城乡居民参加的养老保险制度,旨在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障。根据《天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条例》,天津市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权益。
根据《天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天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对象包括年满16周岁的城乡居民,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1. 在天津市建档立卡的城乡困难家庭成员;
2. 在天津市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其家庭成员;
3. 在天津市城市困难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及其家庭成员;
4. 在天津市农村低保对象及其家庭成员;
5. 在天津市城市低保对象及其家庭成员;
6. 在天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人员及其家庭成员。
参加天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由个人和财政共同缴纳,具体缴费标准和方式由天津市政府制定并公布。
天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城乡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未满15年的,可享受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
参加天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资料。对于违反规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机构有权暂停或者停止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总之,天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了基本的养老保障,是实现全民养老保险的非常重要组成部分。城乡居民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保险费,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也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资料,确保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