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案涉《征补决定》只载明安置人口总数为四人,并未明确安置人口具体人员姓名和被征收宅基地面积及房屋面积的计算方式。参照《xx镇北港村拆迁补偿、回迁安置方案》,案涉《征补决定》中只载明临时安置费、土地及地上物补偿费的总数,未明确费用计算方式,亦未涉及地下储藏室、停车位及搬迁费等补偿项目,明显存在漏项,应予以撤销。
原告
吴xx
委托代理人
王树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原告吴xx系河北省涿州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及房屋,房屋分前后两部分,前面房屋占地156.55平方米,共三层,其中两层砖混结构面积为250.74平方米,第三层彩钢结构面积为156平方米,第三层是为了统一市容,政府要求建造的;后面房子是1986年盖的三间平房,占地面积120多平方米,房子面积110平方米。
多年后当地遇到了征收,但是因原告从未见过相关征地批复及征收公告,被告也从未公示过,所以一直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2022年2月16日,涿州市人民政府对原告吴xx作出〔2022〕28号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以下简称“28号决定书”),载明“本次征收活动实施单位为涿州市xx镇政府。被征收人户内符合安置条件人口4人。被征收宅基地面积156.55平方米,房屋面积250.74平方米,性质为住宅。经征收实施单位多次沟通,被征收人仍不能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已严重影响全体村民的正常回迁安置。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被征收人吴xx户被征收的宅基地及房屋作出如下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一、房屋安置。应安置面积∶160m²。安置地点为∶xx村。
二、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14400元。
三、土地及地上物补偿费。土地及地上物补偿费∶共计489308元。
吴xx应当在接到本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位于xx村的宅基地及房屋腾空并交付房屋征收部门。
吴xx等人的代理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树南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认为市政府作出的28号补偿决定书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1、无论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作出补偿决定前都应当履行法定的征收程序。即便被告作出了补偿决定,但未经法定征收程序,案涉补偿决定的作出缺乏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
2、被告未对原告房屋及土地进行现状调查、合法评估;其作出的补偿决定标准过低且缺乏依据;征收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该补偿决定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不能保障原告生活水平不下降,居住水平不降低的基本要求,应予撤销。
3、被告所作的补偿决定补偿项目不完整。依据法律规定,补偿决定应当包含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被诉补偿决定缺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搬迁费、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
4、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06年作出冀政征函【2006】1009号征地批复,直至今日被告一直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案涉征地批复已自动失效,被告不能以该征地批复为依据对原告作出补偿决定,案涉补偿决定的作出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之后吴xx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涿州市政府作出案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涿征补决发〔2022〕28号)是否合法。
关于被告涿州市政府作出涉案《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内容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案涉《征补决定》只载明安置人口总数为四人,并未明确安置人口具体人员姓名和被征收宅基地面积及房屋面积的计算方式。参照《xx镇北港村拆迁补偿、回迁安置方案》,案涉《征补决定》中只载明临时安置费、土地及地上物补偿费的总数,未明确费用计算方式,亦未涉及地下储藏室、停车位及搬迁费等补偿项目,明显存在漏项,应予以撤销。
综上,被告涿州市政府所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予以撤销,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涿州市人民政府对吴xx作出的涿征补决发〔2022〕28号《涿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涿州市人民政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