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劳动法中,对于试用期被辞退的补偿规定并不明确,但是根据一般的我国法律原则和惯例,试用期被辞退的员工也应该享有一定的经济补偿。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而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期限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执行。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期限不得少于三日。
其次,在试用期内被辞退的员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虽然《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被辞退的补偿规定并不明确,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包括:劳动者提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法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最后,对于试用期被辞退的员工,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具体数额需要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试用期工资以及试用期内的工作情况等因素来确定。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未能提前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未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员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试用期被辞退的员工在我国法律上是有权利要求经济补偿的,但具体的补偿金额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建议双方能够协商解决,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