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男方索还108万彩礼,其实是一个涉及我国法律问题的案例。在中国我国法律中,同居并不具备我国法律认可的婚姻地位,因此同居双方在分手后并没有像已婚夫妻那样具备彩礼索要的我国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彩礼是一种封建遗留,不具备我国法律效力。因此,男方索还108万彩礼的要求在我国法律上并不成立。即使同居期间有一定的经济支出和财产共同维护,也不能要求对方在分手后进行经济赔偿。
如果同居期间有共同财产,双方可以根据《合同法》来协商处理。但是如果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又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有经济上的共同财产,那么在分手后就是各自自行财产不涉及彼此的经济纠纷。
此外,如果同居期间有生育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有我国法律义务。在分手后,双方应该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教育责任,不能因为分手而拒绝继续履行这一义务。
总的来说,同居分手男方索还108万彩礼的要求在我国法律上并不成立。同居双方在分手后应该理性对待财产问题,不应该因为感情纠纷而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分手后的财产问题,可以通过我国法律途径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