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有效方式,但并非所有劳动争议都适合通过劳动仲裁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有权根据相关我国法律规定判断是否应当受理。以下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通常不予受理的六个条件:
1.不具备受理条件。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受理该案件,例如案件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的范围。
2.超过诉讼时效期限。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限一般为1年,如果劳动争议发生时间超过1年,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通常不予受理。
3.缺乏必要的证据。如果劳动争议当事人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能不予受理。
4.不符合仲裁程序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受理案件时,会对案件的程序性要求进行审核,如果案件不符合规定的仲裁程序,可能被认定为不予受理。
5.案件已经裁决或者调解。如果劳动争议案件已经通过其他方式裁决或者调解,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通常不会再受理该案件。
6.案件涉及我国法律规定不能仲裁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部分劳动争议不能通过仲裁解决,例如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总的来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案件是出于对我国法律法规的遵守和对公正公平的考量。当劳动争议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争议,如诉讼、协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