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制定、变更、废止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具体行为的活动。行政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行政行为是国家机关的具体表现,具有普遍约束力,公民和组织都必须遵守。如果公民或组织不服从行政行为,国家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
第二,行政行为具有专属性。行政行为是国家机关根据我国法律和职权行使的行为,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功能。与民事行为和刑事行为相比,行政行为是国家机关用来管理社会事务和处理公共事务的一种形式。
第三,行政行为具有依法性。行政行为必须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来制定、变更、废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否则行为无效。
第四,行政行为具有相对性。行政行为是国家机关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体表现,是相对于公民和组织的。国家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尊重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享有法定权利。
总的来说,行政行为是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表现,具有强制性、专属性、依法性和相对性等特征。在实践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我国法律规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