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常见方式,但并非所有劳动争议都适合进行劳动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以下六个条件:
首先,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的时效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9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如果超过了时效期限,劳动仲裁机构将不予受理。
其次,劳动争议的性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只受理劳动争议性质的争议,不受理其他性质的争议。例如,纯粹的民事纠纷、行政纠纷等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
第三,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或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在提出仲裁请求之前,劳动争议双方应当尽力协商解决,如果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方可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
第四,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仲裁请求。劳动仲裁的程序是相对严格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仲裁请求,劳动仲裁机构将不予受理。
第五,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不明确、不具体或不合法。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求仲裁请求明确、具体、合法,一方当事人如果未能提出符合要求的仲裁请求,劳动仲裁机构将不予受理。
最后,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之一是公民的,但该公民住所地或者所在地不在劳动仲裁机构管辖范围内。劳动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是有限的,如果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是公民但所在地不在管辖范围内,劳动仲裁机构将不予受理。
总之,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条件是有限的,但是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我国法律规定。当劳动争议发生时,当事人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仲裁请求,以便及时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