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我国法律程序,但并非所有的劳动争议都适用于劳动仲裁。根据相关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况有六个条件。
首先,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法规定的受理范围之内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就不予受理。例如,涉及公司商业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非劳动关系的纠纷,就不适用于劳动仲裁。
其次,劳动争议涉及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也不予受理。例如,涉及破产清算、合同纠纷等需要通过法院解决的案件,就不适用于劳动仲裁。
第三,劳动争议当事人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但对方当事人不同意或者请求法院解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劳动争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争议不大或者与劳动关系无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认定不予受理。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第五,劳动争议当事人请求劳动仲裁的权利已经消灭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例如,劳动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已经过期的案件就不适用于劳动仲裁。
最后,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约定或者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劳动争议的解决应当遵循相关我国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我国法律约定。
总的来说,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条件主要包括: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法规定的受理范围、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进行调解、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争议不大、请求权利已经消灭、存在其他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等六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