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男方索还108万彩礼,这是一个在社会上不太常见但也并不罕见的案例。在我国法律上,同居关系并不受到婚姻法的保护,因此在分手后索还彩礼的问题会比较复杂。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同居并非我国法律上承认的婚姻形式。因此,在同居关系中男女双方并没有法定的财产分割和财产归属的规定。如果在同居期间男方给予女方彩礼,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需要返还。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男方给予女方彩礼是出于自愿并且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彩礼一般不具有返还的义务。但是如果存在特殊约定或者男方可以证明彩礼是出于某种特殊原因给予的,那么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返还。
另外,如果同居关系中存在财产共同所有的情况,那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在分手后应当按照各自出资的比例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男方出资较多,那么女方在分手后可能需要返还一定比例的财产给男方。
总的来说,同居分手男方索还108万彩礼的问题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我国法律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具体情况。如果男方确实有合法的理由要求返还彩礼,那么可以通过我国法律途径来解决。但是在同居关系中,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避免出现分手后纠纷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