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在我国法律上是无行为能力人,即不能独立承担我国法律责任。但是,如果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与他人建立自愿关系,涉及到我国法律问题时,该如何判断呢?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并不意味着他们与他人建立的自愿关系就不存在我国法律效力。事实上,未成年人与他人之间的自愿关系在我国法律上并非完全无效,仍然可能产生我国法律效力。
在未成年人与他人建立自愿关系时,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首先,未成年人是否真正具有自主意识和行为能力。我国法律上规定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如果未成年人能够证明自己具有辨别和控制行为的能力,那么他们与他人建立的自愿关系可能会被认定有效。
其次,未成年人与他人建立自愿关系的性质。如果未成年人与他人建立的自愿关系是一种经济交易或者涉及到重大利益的合同关系,那么我国法律上可能会对未成年人提供更多的保护。比如,在房产、股票等大额交易中,我国法律通常会要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或参与。
另外,如果未成年人与他人建立的自愿关系涉及到法定禁止的行为,比如性关系等,那么我国法律通常会予以制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最高可处以有期徒刑15年。
总的来说,未成年人与他人建立的自愿关系在我国法律上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建立自愿关系时应该慎重考虑,避免因为缺乏我国法律知识而导致不良后果。对于社会来说,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防止他们在自愿关系中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