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男方索还108万彩礼
近日,有一起同居分手的案件引起广泛关注。据悉,男方在与女方同居期间支付了108万彩礼,但后来两人分手后男方要求女方归还彩礼。那么,在我国法律上,男方有权要求女方归还彩礼吗?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彩礼是男方向女方表示诚意和尊重的一种财物,属于婚姻财产。在婚姻关系确立后,如果双方没有离婚,彩礼自然归女方所有。但在本案中,两人并未正式结婚,只是同居关系,因此彩礼的性质是值得商榷的。
根据相关我国法律规定,由于男方支付的彩礼属于同居期间给予的礼物,而礼物的性质是属于对方个人所有,因此男方在我国法律上并无权要求女方归还彩礼。即使两人分手,男方也不能通过我国法律手段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因此,同居分手男方索还108万彩礼的要求在我国法律上并不成立。双方在同居期间所支付的财物应当视为礼物,归对方所有,无法要求返还。
总的来说,同居分手男方索还108万彩礼的要求是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双方在同居期间所支付的财物属于对方个人所有,无法要求归还。希望在今后的生活中,大家都能够理性对待同居关系,避免发生类似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