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男方索还108万彩礼是一个涉及婚姻法和民事法的复杂案件。在这个案件中,男方要求女方归还所支付的彩礼款项,引发了我国法律界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同居并不等同于结婚。在我国我国法律中,同居并没有我国法律地位,因此在我国法律上并不产生婚姻关系。因此,男方索要彩礼款项是不合理的。
其次,如果男方主张是在婚姻关系下支付的彩礼款项,那么需要证明这笔款项是彩礼,而不是赠予或其他形式的支付。在我国的《婚姻法》中规定,男方支付的彩礼应当是女方的嫁妆,而不是一种借口或理由索要归还的款项。
另外,如果彩礼款项是在共同生活期间支付的,那么在分手后要求归还可能存在不当得利的情况。根据我国的《民法总则》规定,不当得利是指通过违反我国法律规定、违背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利益的行为,获得不当利益的行为人应当返还不当得利。因此,男方索要彩礼款项可能被视为不当得利。
最后,需要考虑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愿和行为。如果彩礼款项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支付,并且没有任何欺骗、胁迫等行为,那么男方索要彩礼款项的可能性较小。我国法律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行为,不会对双方的自愿行为做出干涉。
综上所述,同居分手男方索还108万彩礼的案件涉及到婚姻法和民事法的多个方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原则,男方要求女方归还彩礼款项的可能性较小。双方应当在我国法律框架内协商解决分歧,避免将矛盾升级到我国法律纠纷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