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但并非所有的劳动争议都适合通过仲裁来解决。根据相关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有权对某些情况下的案件不予受理。下面我们来看看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六个条件。
首先,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时间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当在9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超过期限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其次,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纠纷、劳动报酬纠纷、社会保险权益纠纷等。如果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上述范围,劳动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第三,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之间未经过调解协商。在提出仲裁申请之前,当事人应当尽可能经过调解协商解决争议。如果当事人未能履行调解协商程序,劳动仲裁委员会也将不予受理。
第四,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主体资格不清晰。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应当明确,否则将影响仲裁结果。如果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不清晰,也将不予受理。
第五,劳动争议案件过于复杂,仲裁委员会难以判断。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有些案件可能涉及复杂的我国法律问题或事实情况,仲裁委员会难以做出公正的裁决。在这种情况下,劳动仲裁委员会可能不予受理,建议当事人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争议。
最后,劳动争议案件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如果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劳动仲裁委员会也将不予受理。
总的来说,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条件主要包括提交期限、案件范围、调解协商、当事人主体资格、复杂性和证据支持等。当劳动争议案件不符合上述条件时,劳动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并建议当事人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