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劳动法中,试用期被辞退是否应该给予补偿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试用期内,单位如果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我国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试用期内,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试用期工资或未按照规定约定试用期的期限,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因此,试用期被辞退是否应该给予补偿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未支付试用期工资或者未按照规定约定试用期的期限,那么被辞退的劳动者是有权要求经济补偿的。但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且没有其他违法行为,那么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支付补偿的。
此外,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比如拖欠工资、虚假招聘等,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请求相关部门介入处理。
总的来说,试用期被辞退有无补偿要看具体情况,劳动者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可以咨询劳动我国法律师或劳动监察部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