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婚前对于自身疾病有告知对方的义务。婚姻的本质是双方基于感情的信任共同体。信任的前提是如实告知。在婚姻的缔结过程中,承诺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我们一起来看下哪些疾病史应当在婚前告知对方。
重大疾病的范畴
1、严重遗传性疾病: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正)》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婚姻自由应当建立在双方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上。不是所有重大疾病都能得到有效控制,有些疾病不仅会遗传给后代,还需要长期治疗及照顾,这对于家庭经济、配偶的精神来说都是沉重的负担。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在线律师,为您提供及时专业的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