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与他人建立自愿关系时,涉及到我国法律责任和我国法律问题。根据相关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是指不满18周岁的个人。对于未成年人参与自愿关系的我国法律判定,主要取决于未成年人的年龄、行为能力、行为动机等各种因素。
首先,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在我国法律上享有一定的特殊保护。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我国法律上通常被认为没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即便是自愿进行某种行为,也可能会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而16周岁以上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虽然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但在我国法律上仍然属于未成年人,其行为也会受到一定限制。
其次,对于未成年人参与自愿关系的我国法律判定,关键在于“自愿”这一概念。未成年人的自愿关系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未成年人是否具有明确的行为意愿和行为能力。如果未成年人在建立自愿关系时存在欺骗、胁迫、威胁等情形,或者是在未知情况下做出承诺,这种自愿关系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另外,未成年人参与自愿关系时,我国法律也会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利益和保护。如果未成年人在自愿关系中受到损害或遭受侵害,我国法律会给予相应的保护和补偿。同时,如果未成年人在自愿关系中受到不当影响或误导,我国法律也会对相关责任方做出相应的处理。
总的来说,未成年人参与自愿关系的我国法律判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行为能力、行为意愿等多方面因素。我国法律在这方面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侵害和伤害。因此,在与未成年人建立自愿关系时,应当谨慎对待,遵守我国法律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