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是手机的时代,电子产品已经代替了生活中的很多仪式和行为。其中就包括欠条这种纸质的传统物证。
现在很多时候借款都通过微信、支付宝就完成了。但是当你催债的时候,欠条、借条、合同等纸质文件什么都没有,只有一条孤苦伶仃的转账记录。你说这是借出去的钱,人家却说这是你转账过去用来投资的,这种情况又该怎么办呢?
在法律层面上,算不算正常的借贷关系呢?去法院起诉有用吗?
冷律网小编给大家整理了案例,大家一起学习学习。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起诉被告王某,称2020年1约借给了王某3万元,并且提供了电子转账凭据。但是并没有借条或欠条。被告王某却说不是借的钱。这3万是原告张某投资的钱。
属于投资款。
法院审理:
关于本案件,原告张某仅凭电子回单起诉被告王某返还借款且支付利息,被告王某不认可。
法院调查中查明,2020年1月15日,原告张某与河南某公司签订个人借款合同,金额15万元,被告张某提供担保。在15万元到账后原告张某向被告王某转账3万元。
根据上述情况,原告张某仅凭电子凭证不足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原告事后通过微信等方式催王某还款,也并未得到王某的确认,该情况也无法证明存在借贷关系。所以法院驳回原告诉讼。
小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主张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仅凭转账凭证诉请返还借款的,被告抗辩该转账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形成并提供证据佐证的,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除需要有款项支付的证据,还需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以上案例说明,原告仅提供向被告转款的转账记录,被告不予认可并提供证据佐证,原告不能进一步提供双方存在借款合意的借条、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不能证明原告主张,故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间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所以根据这种情况,大家一定要在生活中注意,实际情况中,出借人经常会因为情面,疏忽,过于信任等原因并未要求出具借款证明(借条)。事后发生纠纷的时候耽误自己的维权。
所以大家在生活中一定要注意避免这种情况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