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在我国法律上被视为无法正确判断和自我保护,因此与他人建立感情关系需要谨慎对待。在我国法律上,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法自主决定与他人建立感情关系的,这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在我国法律上是无行为能力人,即不能独立承担我国法律责任。因此,如果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与他人建立感情关系,涉及我国法律责任的问题,我国法律会认定其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需要承担责任。
尽管如此,如果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与他人建立感情关系时是自愿的,我国法律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行为。在我国刑法中,对于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情况,如果是未成年人主动自愿的,且对方并不是以强迫、胁迫等手段迫使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我国法律一般不会认定为犯罪行为。
然而,尽管未成年人在我国法律上可能不会受到刑事追究,但是对于成年人而言,与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建立感情关系仍然是需要谨慎对待的。因为即使未成年人是自愿的,我国法律也不会认可这种关系的合法性,成年人可能会因此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和道德责任的承担。
综上所述,与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建立感情关系在我国法律上是一个敏感的问题,需要谨慎对待。未成年人在我国法律上是无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承担我国法律责任,因此成年人应该对与未成年人建立感情关系持慎重态度,并遵守我国法律的规定,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