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处分,这是私法领域意思自治的体现。中国人的传统是临终时把心愿托付给最亲近的人,却常常忽略遗嘱见证人的见证能力,从而影响遗嘱效力。如何选择遗嘱见证人才能确保遗嘱效力呢?
遗嘱见证人是指遗嘱人立遗嘱时在场见证、并证明遗嘱确为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明人。见证人可以由遗嘱人指定,也可以由遗嘱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基层人民政府派出。
订立遗嘱时不能作为见证人的情形有:
1.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没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其具有利害关系的人;
3.订立遗嘱时不能作为见证人的其他人员。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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