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员工在生育方面的权益一直是大家关注的重点,对于用人单位在女性员工孕期或哺乳期间能不能被调岗降薪这件事上一直比较有争议。今天冷律网就带着大家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6条还进一步提到,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受生理因素影响,劳动能力可能会有一定程度的下降,女职工如果不能完成怀孕之前的工作量,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减轻工作量。在减轻工作量之后,如果女职工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采取调岗的措施。而且,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进行调岗的,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孕期女职工确实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即使用人单位最终对该女职工进行了岗位调整,其孕期工资也是要保持原来的水平,不能采取降薪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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