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刘xx
代理律师
陈朝阳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晓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蒙阴县xx村村民委员会
原告刘xx系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某村村民,在村中拥有合法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2022年11月份原告的房屋被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因原告等人认为该征收行为并非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且补偿方案不合理、程序不合法,所以一直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023年7月21日,被告蒙阴县xx村村民委员会对原告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朝阳、李晓静二位律师代理案件,并向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刘xx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
一、原告身份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证明原告拥有涉案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二、xx村棚户区改造宣传手册,证明涉案土地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不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不符合相关规划,实施程序严重违法,被告作出涉案通知书缺乏合法性前提条件,应当撤销。
三、(2019)鲁行终xx号行政裁定书,证明涉案通知书是被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本案应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被告蒙阴县xx村村民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刘xx系蒙阴县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宅地基房屋一处。2022年,xx村开始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告涉案房屋纳入该改造范围内。原告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被告于2023年7月21日作出涉案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通知书,原告不服该决定,遂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村委会管理村集体土地的行为,是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蒙阴县xx村村民委员会收回土地使用权属于管理本村村集体土地的行为,系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本案适格被告。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批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依据上述规定,村委须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本案中,被告未经人民政府批准,即向原告作出涉案收回土地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蒙阴县xx村村民委员会于2023年7月21日对原告刘xx作出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通知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蒙阴县xx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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