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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评估报告的时效性

来源: 冷律网
2023-12-08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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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点

关于房地产估价报告超过一年有效期的问题。虽然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时已超过房地产估价报告的有效期,但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采用同一时点评估,即便房地产市场价格有所变化,对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安置权益也不会产生实际影响。另外,这段时间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并未上涨,对当事人的货币补偿权益亦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行申20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少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区长。

再审申请人何少兰因诉被申请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顺德区政府)行政补偿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行终3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何少兰申请再审称,1.顺德区政府内定评估机构,且评估机构选定程序时间严重缩水,不符合合理行政的要求;2.二审错误理解分户评估报告公示的意义和法律效果,不公示可能造成征收政策的不统一;3.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只有一年,无论物价是否发生变动,都应该重新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4.涉案房屋评估价值明显低于周边市场价和顺德区政府提供的安置房的价格。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本案重新审理,并依法改判支持何少兰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何少兰提出评估机构选择程序违法的问题。顺德区政府已通知要求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虽然指定的协商时间较短,但顺德区政府在被征收人未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情况下,在被征收人代表、媒体记者等见证下采用公开摇号的方式随机确定了评估机构,并不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关于分户初步估价结果未公示的问题。何少兰在收到佛博房评字(2017)第BA11165号《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新松居委会桂畔路颐景豪园一期五座303房地产拆迁估价报告》(以下简称《估价报告》)后,具有依法申请复核评估、鉴定的权利,足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何少兰并未依法对《估价报告》申请复核、鉴定。虽然分户初步估价结果未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但并不会对何少兰的实体权益产生影响。

关于《估价报告》超过一年有效期的问题。虽然顺府发〔2019〕12号《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关于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项目(新松站)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书》作出时已超过《估价报告》的有效期半年,但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采用同一时点评估,即便房地产市场价格有所变化,对何少兰的产权调换安置权益也不会产生实际影响。另外,从顺德区政府应二审法院要求补充的两份证据来看,这段时间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并未上涨,对何少兰的货币补偿权益亦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因何少兰的实体权益已经得到保障,本案无再审的必要,本院对其再审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何少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何少兰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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