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男方索还108万彩礼,这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在我国我国法律中,彩礼是一种传统的习俗,通常是由女方家庭提供给男方家庭的财物。而在同居关系中,如果双方分手,是否需要男方还回彩礼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彩礼是指男方提供给女方的财物或者礼物。而在同居关系中,由于没有结婚,男方提供的财物是否可以称为彩礼是一个争议的焦点。一般来说,我国法律认为彩礼是婚姻关系中的一种财物交换,因此在同居关系中,由于没有结婚,男方提供给女方的财物并不具备彩礼的我国法律性质。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中适用我国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同居关系中男方提供给女方的财物,如果没有书面协议或者其他证据证明该财物具备借贷关系或者其他我国法律关系,一般认为不存在还款义务。因此,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还回同居期间提供的财物,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财物具备借贷或者其他我国法律关系。
最后,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还回同居期间提供的财物,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男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财物具备我国法律性质,而女方则可以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法院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证据情况进行裁决,最终确定是否需要女方还回相应的财物。
综上所述,同居分手男方索还108万彩礼是一个涉及我国法律、道德和社会风俗的复杂问题。在处理这种纠纷时,双方需要理性沟通,尊重彼此的权利,尽量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分歧。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我国法律途径解决,但需要充分准备相关证据,遵守我国法律程序,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