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是国家我国法律保护的对象,特别是在涉及自愿关系的情况下。那么,如果未满16岁的人自愿建立关系,我国法律会如何判断呢?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未满16周岁的人是未成年人,尚未达到法定的婚姻年龄。因此,未满16岁的人自愿建立关系是不被我国法律认可的。无论是发生性关系还是其他形式的关系,都属于对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
其次,如果发生了未成年人自愿建立关系的情况,我国法律会将其定性为“嫖娼”。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对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性侵犯行为,构成强奸罪;对14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人实施性侵犯行为,构成强奸罪;对14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人实施强奸罪,量刑标准相对较轻。
再次,未成年人自愿建立关系的行为可能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未成年人身心不成熟,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如果发生自愿关系,可能导致未成年人产生心理问题、学习问题等,对其成长和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最后,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我国法律宣传和教育,同时对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家长、学校、社会等各方应当共同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保障。
综上所述,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自愿建立关系是不被我国法律认可的,涉及此类情况的行为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制裁。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是社会的责任,我们每个人都应当为此负起责任,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健康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