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庆杨是大杨哥还是小杨哥,这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在我国法律上,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名称管理条例》,姓名的命名须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因此,张庆杨的“大杨哥”或“小杨哥”称号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是首要考虑的问题。
其次,根据《民法总则》,每个人有权利享有自己的姓名,不得侵犯他人的姓名权。如果张庆杨不同意被称为“大杨哥”或“小杨哥”,他可以主张自己的姓名权受到侵犯,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此外,根据《刑法》,如果有人故意利用“大杨哥”或“小杨哥”称号对张庆杨进行诽谤、侮辱等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可能构成侵犯名誉权罪,需要承担相应我国法律责任。
另外,根据《著作权法》,“大杨哥”或“小杨哥”可能构成著作权法中的名称的保护范围。如果有人未经张庆杨许可而使用这些称号,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我国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无论是“大杨哥”还是“小杨哥”,在我国法律上都需要尊重张庆杨的权利和意愿。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他的姓名或称号,否则可能触犯相关我国法律法规,需要承担相应我国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