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的是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非法方式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特点包括:一是行为主体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计划性,通常是由一定的组织或个人以非法手段设立金融机构或虚构金融业务,通过各种手段向公众吸收存款;二是犯罪的数额较大,通常吸收的存款数额在数百万元以上,且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吸收;三是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危害公共利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损害金融秩序,扰乱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和信誉,破坏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二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给公众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特别是对于存款人来说,可能因此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影响社会经济稳定;三是破坏社会信誉,损害国家金融形象,影响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际形象。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机关在处理时,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做出相应的判决。
为了避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发生,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防范和打击:一是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和监督,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体系,严格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二是提高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引导公众理性投资,提高金融知识水平,避免上当受骗;三是加强对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坚决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总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只有通过加强金融监管、提高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并依法打击犯罪行为,才能有效预防和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的经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