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解释: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我们国家结婚已登记为要点,未经登记的婚姻关系并不成立。这个时候给付彩礼的人希望结婚的目的并没有达成,所以为结婚而支付的彩礼应予已退还。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考虑到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夫妻双方未形成共同生活体,未享有夫妻关系中应有的权利,也未承担相应的义务,此时如果离婚,不退还彩礼对给付彩礼的一方有失公平,故此种情形下应退还聘金。
男女双方虽然办理了离婚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并没有共同生活。考虑到双方虽然已经结婚登记,但是没有共同生,活男女夫妻双方没有形成共同的生活体,没有享有夫妻关系中应该有的权利,也没承担相应的婚姻义务,如果离婚不会不退还彩礼给付彩礼的一方有失公平,所以这种情况应退还彩礼。
3.在结婚之前,付给另一方彩礼导致支付人的生活困难的。在实际情况中经常会出现一方当事人,为了满足当地的习俗,或者为了所谓的面子、场面而支付大额的彩礼,而导致支付者本人甚至期家庭生活水平急剧下滑,甚至为此还背上高额的债务的现象,所以在离婚的时候支付者可能还没有从因彩礼而导致的贫困生活困境中摆脱出来,甚至还没能还清为此所欠下的债务,所以应当返还彩礼给支付者。
除了以上三种我们国家法律明确支持的退还彩礼的情况之外,彩礼是否返还给本人还需要看具体的法定情节。并不是所有的彩礼支付后都能要回来;以下几种情况的彩礼是不能要求返还的。
(一)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因为已经达成了缔结婚约的目的,因此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也不能要求返还。
(三)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四)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但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