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男方索还108万彩礼
在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但是对于同居关系的终止,我国法律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对于同居分手男方索还108万彩礼的情况,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同居并不具备我国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因此在同居关系终止时,双方在彩礼等财产方面的权益并没有我国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如果男方在同居期间给予女方彩礼或其他财物,是否需要返还取决于具体情况。
其次,如果男方向女方赠与了彩礼或其他财物,且双方之间有书面协议或证据证明这些财物是男方赠与的,那么根据我国的民法规定,这些财物属于女方个人所有,男方无权要求返还。
然而,如果男方向女方支付的彩礼或其他财物是在同居期间作为婚姻的准备而支付的,而双方最终没有结婚,那么男方有权要求返还这部分财物。因为同居并不具备我国法律上的婚姻效力,男方支付的财物是基于日后结婚的前提而支付的,如果最终没有结婚,男方要求返还是合理的。
综上所述,对于同居分手男方索还108万彩礼的情况,需要具体分析双方之间的经济关系和财产归属情况。如果男方支付的财物是作为婚姻的准备而支付的,且最终没有结婚,男方有权要求返还;如果是男方赠与的,且有书面协议或证据证明,女方则无需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