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因劳动关系产生纠纷,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的程序。在劳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将根据相关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当事人的申诉和证据进行调解或做出仲裁裁决。
然而,并非所有的劳动争议都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况包括以下6个条件:
1.劳动争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没有争议的;
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如果提交的证据已经能够清楚地证明事实真相,没有争议存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可能会认为没有必要再进行调解或仲裁,而直接予以受理。
2.当事人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对方同意的;
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劳动仲裁过程中达成协议,其中一方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并且对方同意,劳动仲裁委员会也会考虑受理该撤回申请。
3.劳动争议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再需要调解或仲裁的;
如果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双方都认为争议已经解决,不再需要继续调解或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也会考虑不予受理。
4.超过法定时效期限的;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的起诉时效期限为60天。如果当事人在劳动争议发生后超过法定时效期限没有提出申请调解或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5.与其他争议一并提出,已经起诉到人民法院受理的;
如果劳动争议与其他争议一并提出,并且已经起诉到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该劳动争议,而应由法院受理解决。
6.其他我国法律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
除了以上5种情形外,还有其他我国法律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如当事人不具备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资格、申请材料不齐全等。在这些情况下,劳动仲裁委员会也将不予受理。
总的来说,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条件是为了保证仲裁程序的公正、合法和高效进行。当事人在遇到劳动争议时,应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遵守相关我国法律法规,依法申请仲裁,以便及时有效地解决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