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作出的“假一罚十”承诺,属于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带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条款,一旦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交易行为,双方之间成立了买卖合同,该承诺作为合同条款之一,便具有了法律效力。这种情况属于店家的单方允诺,是商家自己为自己设定的义务,因此只要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就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如果顾客真的在店内购买到了假货,那么可以以此理由要求店家兑现承诺进行赔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或者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不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且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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