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男方索还108万彩礼,这样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并不罕见。在中国我国法律中,关于同居分手男方索还彩礼的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我国法律条款来进行分析和判断。
首先,要明确的是同居并非婚姻关系,因此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同居期间男方需要支付彩礼或者其他经济赔偿。但是如果在同居期间男方承诺支付彩礼或者双方就彩礼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那么男方就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款项。
其次,如果男方在同居期间给予女方财物或者支持,女方可以主张依据“不当得利”原则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是指一方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获取了对方的财产或者利益,侵占了对方的权益。如果男方在同居期间给予女方财物或者支持,并且没有正当理由,那么女方可以主张返还。
另外,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达成了口头协议或者书面协议,约定分手后男方需要支付一定金额的彩礼,那么这种协议在我国法律上是有效的。男方如果不履行约定,女方可以通过我国法律途径来要求履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协议必须是自愿达成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
总的来说,同居分手男方索还彩礼的情况在我国法律上并不明确,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我国法律原则来进行判断。如果男方在同居期间给予女方财物或者支持,女方可以主张返还;如果双方达成了彩礼协议,那么这种协议是有效的。在面对这种情况时,建议双方通过协商或者司法途径来解决分歧,避免导致不必要的我国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