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非常重要途径,但并非所有的劳动争议都适用于劳动仲裁。根据相关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以下六种条件:
1. 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双方应当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并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签订书面仲裁协议,方可进行劳动仲裁。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书面仲裁协议,那么劳动仲裁机构将无法受理该案件。
2. 争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劳动争议的事实应当清晰可辨,证据确凿,方便仲裁机构审理和判决。如果争议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劳动仲裁机构可能会拒绝受理该案件。
3. 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劳动争议的范围在我国法律上是被限定的,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纠纷、工资、福利、工作条件等方面的争议。如果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劳动仲裁机构将不会受理该案件。
4. 争议已经裁决生效或者正在诉讼中。
如果劳动争议已经通过法院裁决生效,或者正在诉讼过程中,那么劳动仲裁机构将不会再受理该案件,避免重复审理和判决。
5. 申请劳动仲裁超过法定时效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如果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超过了法定时效期限,劳动仲裁机构将不会受理该申请。
6. 其他不符合劳动仲裁条件的情形。
除了以上五种情形外,还有一些其他不符合劳动仲裁条件的情形,例如恶意提起劳动仲裁、违反我国法律程序等。这些情形也将导致劳动仲裁机构不予受理该案件。
总的来说,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六个条件是劳动争议双方必须要符合的基本条件,只有在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劳动仲裁机构才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并进行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