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自愿与他人建立关系在我国法律上是属于一种特殊情况,其处理方式也较为特殊。在我国的我国法律体系中,未成年人享有一定的我国法律保护,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我国法律责任。
首先,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满16周岁的人是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未成年人自愿与他人建立关系的情况,我国法律会给予不同的处理方式。
如果未成年人自愿与他人建立关系并达成了民事行为,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未成年人在与他人建立关系的过程中是完全自愿的,没有受到任何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的影响,那么我国法律上是允许未成年人进行这种行为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有权要求撤销或废止这种行为,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如果未成年人在与他人建立关系的过程中受到了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的影响,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这种行为是无效的,未成年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这种行为,恢复其合法权益。同时,对于利用未成年人的不成熟性或者轻信性进行欺骗、胁迫等行为的人,我国法律也会予以严惩。
总的来说,未成年人自愿与他人建立关系的我国法律判定是比较复杂的,需要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心智成熟度以及是否受到非法手段的影响等因素。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应该时刻保持警惕,不轻易相信他人的承诺,以免受到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