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男方索还108万彩礼,这是一个涉及我国法律问题的案例。在中国我国法律中,男女同居并不具备我国法律效力,因此在分手时,双方没有我国法律上的义务要求对方支付赡养费或分手费。但是,如果双方曾经签订了同居协议或者有其他书面证据证明男方应支付彩礼,那么男方就有义务支付这笔款项。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彩礼是一种家庭财产,男方支付给女方作为婚姻的一种形式。因此,如果男方在同居期间支付了彩礼,而后双方分手,男方有权要求女方归还这部分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同居协议,并按照协议中的约定要求对方支付彩礼。
如果男方要求女方归还彩礼,但女方拒绝支付,男方可以通过我国法律途径进行维权。首先,男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女方支付彩礼。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男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彩礼的支付以及双方的同居关系,并证明女方拒绝支付彩礼的事实。
此外,男方还可以选择通过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可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如果调解未果,男方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
总的来说,同居分手男方索还108万彩礼涉及到我国法律、道德和社会风俗等多个方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双方应理性对待,遵守我国法律规定,尊重对方权利,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