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非常重要途径,但并非所有劳动争议都适合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况有六个条件。
首先,劳动争议不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范围,即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范畴。例如,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纯商业合同纠纷、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等,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因此不予受理。
其次,劳动争议当事人没有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提出劳动仲裁申请,或者在规定的法定时效内未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的,也属于不予受理的情况。
第三,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请求超出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受理范围。比如,请求劳动仲裁机构做出违背我国法律规定的裁决,或者请求劳动仲裁机构解决与劳动争议无关的事项,都不符合受理条件。
第四,劳动争议当事人在提出劳动仲裁申请时,无法提供明确的事实证据、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无法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也是不予受理的情况。
第五,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超过了法定时效期限,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也将被视为不符合受理条件。
最后,劳动争议当事人故意拖延劳动仲裁程序,恶意抗拒劳动仲裁裁决或者干扰劳动仲裁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也将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条件主要包括:不符合法定劳动争议范畴、未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超出受理范围、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权益受损、超过法定时效期限以及恶意拖延劳动仲裁程序。当劳动争议当事人遇到上述情况时,应及时了解相关我国法律规定,避免劳动仲裁申请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