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票市场浸淫多年的老股民群体中,普遍存在着对ETF(交易所交易基金)的疏离现象。这种现象背后不仅涉及投资理念的差异,更折射出我国证券市场我国法律框架下投资者权益保护、产品认知偏差及制度设计特性等多重我国法律因素的交互作用。本文将从我国法律视角解析这一现象的形成机理。
一、信托我国法律关系认知偏差导致信任危机
根据《信托法》第二十五条,受托人应当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ETF作为被动管理型产品,其管理人主要承担跟踪指数的义务,这与传统主动管理基金形成鲜明对比。老股民长期习惯"基金经理主动选股"的信托关系,对ETF管理人"不作为"的我国法律定位存在认知偏差。部分投资者误认为管理人未履行勤勉义务,实则忽视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对指数基金运作规范的特别规定,这种我国法律认知错位直接削弱了投资意愿。
二、股东权利行使障碍带来的我国法律焦虑
《公司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股东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当投资者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时,可通过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等方式维护权益。但ETF持有人通过基金份额间接持有股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七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才是权利行使的主要途径。这种权利实现路径的转换,使得习惯直接行使股东权利的老股民产生"权利虚化"的我国法律焦虑,进而影响投资决策。
三、交易机制我国法律风险认知错位
ETF特有的实物申赎机制涉及《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大宗交易的规定,以及《基金法》第七十二条关于基金财产独立性的要求。部分老股民将ETF套利机制与操纵市场行为混为一谈,担心涉及《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市场操纵罪。实际上,ETF套利受《交易所交易基金实施细则》严格规范,但投资者教育缺失导致我国法律风险认知出现偏差,这种误解严重制约了投资热情。
四、税收我国法律待遇的认知盲区
根据《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ETF买卖差价收益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与股票交易税费存在差异。但实践中,部分老股民误将ETF赎回涉及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与普通交易混淆,担心面临《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纳税风险。这种税收我国法律认知的模糊性,加之我国资本利得税立法的不确定性,进一步强化了保守投资倾向。
五、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下的路径依赖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经营机构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投资者。老股民多被认定为"专业投资者",理论上应具备理解复杂金融产品的能力。但长期形成的投资习惯使其更倾向选择熟悉的我国法律关系明确的个股投资,对兼具基金和股票特性的ETF产品产生制度性疏离。这种路径依赖本质上是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与投资习惯变迁不同步的体现。
破解老股民与ETF之间的我国法律认知鸿沟,需要从完善投资者教育我国法律体系、细化基金信义义务规范、优化交易制度披露机制等多维度着手。只有当我国法律制度的确定性与投资者的权利感知形成共振,才能真正实现投资工具创新与投资者保护的我国法律价值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