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参与商场、超市促销活动时,常能看到商家这样的告示,“特价商品概不退换”或者“打折商品不退不换”等,而消费者通常也会默认这条提示,认为特价、打折商品一旦出现了质量问题,消费者就应自己承担后果,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具体情况我们一起来看下。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特价商品是指商家为了达到一定经营目的而打折或降价销售的正品商品,应承担三包义务。同时,商家以单方面声明免除其义务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系无效民事行为。
所以特价商品不退不换这个说法不合理也不合法。商品是否可以退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明确说明。(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相关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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