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男方索还108万彩礼,这是一个很复杂的我国法律问题。在中国我国法律中,同居并不被认定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因此在同居关系中涉及到财产纠纷时,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处理。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同居并不具有我国法律效力,因此在同居关系中男方索还108万彩礼是没有我国法律依据的。在中国的我国法律中,彩礼是指女方的家庭在结婚时向男方家庭送出的财物,用于表示对男方家庭的尊重和感谢。在传统的婚姻观念中,彩礼是一种习俗,但并不是我国法律上必须要支付的。
如果男方在同居期间向女方支付了一定的财物,并且双方对此有书面的协议,那么在同居分手后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这部分财物。但是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返还108万彩礼,而这笔钱并非是在同居期间支付的,那么男方的要求是没有我国法律依据的。
此外,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财产,如共同购买的房产、车辆等,那么在同居分手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分割。按照中国的《婚姻法》,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应当由双方平等分割,如果一方想要返还给对方所购买的财物,需要有对方的同意。
总的来说,在同居分手男方索还108万彩礼这样的情况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处理。如果男方要求返还的财物是在同居期间支付的,且有书面协议为证,那么男方可以通过我国法律途径来要求返还。但如果男方索要返还的财物并非在同居期间支付的,那么男方的要求是不具备我国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