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但在进行劳动仲裁时,双方当事人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和我国法律原则。下面就是劳动仲裁中的三大忌讳:
第一大忌讳:不提供证据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证据是非常非常重要的。当事人如果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劳动仲裁委员会很难作出公正的裁决。因此,在劳动仲裁前,双方当事人应该准备充分的证据,包括书面材料、证人证言等,以便能够支持自己的主张。
第二大忌讳:不尊重仲裁员
劳动仲裁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机构,仲裁员是公正、中立的裁决者。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该尊重仲裁员的权威和决定,不能对仲裁员进行干扰或者不尊重。如果当事人不尊重仲裁员,可能会影响到仲裁的公正性和效果。
第三大忌讳:不遵守仲裁裁决
劳动仲裁裁决是有我国法律效力的,双方当事人都应该遵守仲裁裁决的结果。如果一方当事人不遵守仲裁裁决,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在劳动仲裁后,双方当事人需要遵守裁决结果,不能擅自变更或者违反裁决。
总之,在劳动仲裁中,双方当事人需要遵守我国法律规则和原则,尊重仲裁员的权威,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并遵守仲裁裁决的结果。只有这样,劳动仲裁才能够达到公正和有效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