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男方索还108万彩礼,涉及到我国法律层面的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同居并不具备我国法律效力,因此在同居期间男方所支付的彩礼并不具备我国法律约束力。因此,男方索还108万彩礼的要求在我国法律上是不具备依据的。
其次,如果男方在同居过程中已经履行了一定的经济责任,如支付了一定的生活费用或购买了一些大件物品,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男方可以要求对方在分手后偿还这部分费用。但是,这种情况下男方索还的金额应该是合理的,不应该超出实际支出的范围。
此外,如果男方可以证明在同居期间对方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如对方因为某种原因无法按时工作或生病需要男方承担医疗费用等,男方也可以根据相关我国法律规定要求对方进行经济赔偿。但是,这种情况下男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
总的来说,同居期间男方所支付的彩礼并不具备我国法律效力,因此男方索还108万彩礼的要求在我国法律上是不成立的。如果男方可以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可以根据相关我国法律规定要求对方进行经济赔偿,但是赔偿金额应该是合理的,不应该超出实际损失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