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与每个家庭都息息相关,目前越来越多的老人开始重视遗嘱,并且在生前立好遗嘱,避免子女之间因为财产继承产生纠纷。事务总是会有变化,如果在不同时间留下多个遗嘱,哪一个具有法律效力?我们一起来看下。
一、多份遗嘱,那一份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规定,立遗嘱后遗嘱人后悔的,可以将遗嘱全部撤回,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也可以只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更变,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还可以立一份新的遗嘱,使旧的遗嘱自动失效。立有多份遗嘱,均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相抵触的,可以依照先订立的遗嘱,如果遗嘱内容相抵触,以最后所立遗嘱内容为准。
二、订立遗嘱的形式
遗嘱订立形式有口头遗嘱、自书遗嘱、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的选择,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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